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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食用自捕河豚鱼,宁德市发生两起食物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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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12: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紧急提醒|食用自捕河豚鱼,宁德市发生两起食物中毒事件-1.jpg







宁德新闻网4月14日电 近日,宁德市发生2起因家庭食用自捕河豚鱼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食用者不仅付出不菲的医疗费用,而且给身体健康带来了损害。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市食安办对河豚鱼及其制品食用安全风险警示如下:

紧急提醒|食用自捕河豚鱼,宁德市发生两起食物中毒事件-2.jpg







一、河豚鱼是一种含河豚毒素的鱼类。河豚毒素是耐酸耐高温的动物性碱,为自然界毒性最强的非蛋白物质之一,中毒后出现口、唇、舌尖、手指轻微麻木等早期症状,随后出现呕吐、步行困难、言语困难,进而出现血压迅速下降、呼吸困难,直至意识消失,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因此,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令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和销售活体河豚鱼、河豚整鱼及无合法资质的河豚鱼制品。需要注意的是,河豚毒素不仅可以存在于河豚鱼,在数种蛙类、蝾螈、织纹螺、章鱼甚体内也有发现。

二、全市各食品经营者、摊贩和个人要以对公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做到不加工捕捞、经营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无合法资质的河豚鱼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捞或捡到新鲜河豚鱼,请立即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不得随意丢弃,也不得转送他人或以任何形式流入市场。

三、请广大市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杜绝侥幸心理,莫以身试险,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无合法资质的河豚鱼制品。若因误食河豚鱼及其制品而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请立即前往医院救治。

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如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如果您在商场超市、水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发现有非法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行为,请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完)

来源:宁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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