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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检察院起诉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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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16: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连文嵩) 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虚构交易,让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税。6月9日,由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在蕉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查,2017年5月间,担任被告单位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张某某、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挂靠施工人员龚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分别通过虚假走账的方式向宁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多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虚开所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向税务机关报税抵扣税款14万余元和11万余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向上述几名被告追缴全部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检察官提醒,法律所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情形。根据虚开票税金额,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特别注意,单位也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刑责。

来源:闽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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