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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9月12日讯(记者 庄严)11日,记者从宁德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切实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规范行使《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9月4日,《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正式施行。
该《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并广泛征求意见,主要内容为将《条例》规定的13种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涉及农民工人数多少、涉及金额大小、违法持续时长、造成后果等为区分,将违法情节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阶次,确定相应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确保过罚相当,进一步规范宁德市人社局涉及《条例》的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自我限权”,为执法权戴上“紧箍咒”,促进行政执法公正文明,为全市根治欠薪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
13种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下: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 者银行卡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7,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8,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9,分包单位 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10,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1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1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13,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来源:新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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