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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7月1日起实行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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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3 10: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宁德市医保局获悉,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文,决定从7月1日起,在宁德市实行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

据了解,设立家庭共济账户之后,宁德市参保人员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都可以共同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但家庭成员应为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根据政策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只能设立一个家庭共济账户,参保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可以进入家庭共济账户。建立家庭共济关系的医保个人账户,都具有共济功能。

家庭共济的医保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用来支付哪些费用?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品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的费用;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健康体检的费用;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等。

要如何和家庭成员建立家庭共济关系呢?据介绍,宁德市参保职工可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前往医保经办窗口或在网上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设立(变更、取消)家庭共济账户,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签署家庭关系声明书,便可建立共济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员共济关系可以变更、取消,但不能重复建立。(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来源:宁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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