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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宁德承接房屋鉴定业务,须向市住建局办理告知承诺,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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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1 14: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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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市住建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将执行从业告知承诺制,未进行告知或告知未受理的,不得在宁德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无效。

执行从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规定为:在宁德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包括宁德本地鉴定机构、外来鉴定机构)应主动、及时告知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作出书面承诺。未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登记并公布的鉴定机构的告知事项不予受理。未进行告知或告知未受理的,不得在宁德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无效。

从事房屋鉴定业务的外来鉴定机构,未在闽设立试验场所的或未与在闽注册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的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不予受理告知事项,不得在宁德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鉴定业务。

市住建局将把鉴定机构信息及时在宁德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据悉,鉴定机构承诺内容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监管,依法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不接受挂靠,不违法分包,不弄虚作假,不出具虚假报告,合理确定鉴定价格,自觉维护检测市场的良好秩序。同时,在鉴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主动将合同报送鉴定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查。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来源:闽东日报社融媒体中心记者 吴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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