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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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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1 16: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市、区)住建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房屋鉴定管理,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号),在宁德市排查办《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宁房整治〔2020〕48号)的基础上,现补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执行从业告知承诺制

(一)在宁德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包括宁德本地鉴定机构、外来鉴定机构)应主动、及时告知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作出书面承诺。未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登记并公布的鉴定机构的告知事项不予受理。未进行告知或告知未受理的,不得在宁德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无效。

(二)从事房屋鉴定业务的外来鉴定机构,未在闽设立试验场所的或未与在闽注册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的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不予受理告知事项,不得在宁德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鉴定业务。

(三)市住建局将鉴定机构信息及时在宁德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鉴定合同报备制

鉴定机构在我市承接房屋鉴定业务,应了解鉴定目的、范围以及鉴定报告的具体用途,进行合同评审并签订正式合同。鉴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应主动将合同报送鉴定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查,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汇总形成台账清单。

三、完善鉴定报告管理制

委托房屋鉴定的,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房屋信息建档要求,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社区(村)将房屋鉴定报告及时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房屋安全档案信息,促进房屋安全动态管理,提升房屋安全管理效能。

四、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制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借助“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鉴定质量监督检查,规范鉴定市场和机构行为,提升鉴定工作质量。

五、开展鉴定机构抽检制

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组织对鉴定机构开展抽查,检查内容包含鉴定机构资质、质量体系、鉴定合同、现场检测行为和鉴定报告质量等。

六、有关告知事项

(一)本通知发出之前已按省厅规定在宁德承接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在7月20日前向市住建局办理告知承诺。

(二)除本条第一款情形外的,在发文之日起,未办理告知承诺的不得承接房屋鉴定业务。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7日

附件:《告知承诺书》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告知承诺书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司(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资质证书编号:,入闽备案登记号)将于近期在宁德市承接房屋可靠性、安全性等鉴定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我司驻宁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驻宁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驻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驻宁办公地址,在闽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地址及联系电话:,(或:在闽合作检测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编号:,合作协议附后)。

我司郑重承诺:我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号)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监管,依法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不接受挂靠,不违法分包,不弄虚作假,不出具虚假报告,合理确定鉴定价格,自觉维护检测市场的良好秩序。同时,在鉴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主动将合同报送鉴定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查。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司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特此告知并承诺,请予受理。

检测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来源: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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