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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城进行时」东侨“亮剑”渣土整治第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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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8 11: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

市区绝大多数渣土车和运输从业人员为个体经营,无专业的渣土运输公司,驾驶人多为外地驾驶人,年龄偏低、驾龄偏短、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安全意识较差,多拉快跑加之疲劳驾驶,交通违法突出,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

02

粉尘飞扬,增加城市pM2.5,影响居民健康。

03

尘土和沙石滴洒漏,沙土造成摩托车滑倒等交通事故,沙石飞溅,打破车窗玻璃。

04

超速造成追尾等恶性事故.

05

此外,不少渣土车车主为了赶工期、追进度、多赚钱,长期与执法部门打游击,躲避查处,渣土车乱停乱放、抛滴洒漏、超载超速、未密闭运输等违法行为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精神格格不入。

为进一步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提升城市品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东侨渣土办于2020年8月3日起

对东侨区域内的工程渣土运输车辆

项目工地、施工单位进行相关摸底、排查、整治

并对渣土运输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


「创城进行时」东侨“亮剑”渣土整治第一周-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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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整治内容

01

一是建筑工地的整治,即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对进出口道路硬化,设置冲洗平台,完善车辆冲洗及降尘设施的设置。

02

二是建筑垃圾运输整治,主要包括: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滴洒漏、污染城市道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未经许可,夜间组织垃圾运输,产生噪声污染的;车辆无牌、无证、车牌不清、超速、超载。

东侨区建筑垃圾管控分布作战图一面

东侨区在建工地建筑垃圾整治作战表一面(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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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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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摸底、排查东侨区内

在建工地27家

其中3家:安波电机、宁德阿李锂电池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星光食品有限公司冷链物流项目已完工,剩余工地属在建及装修阶段。

02

查处工程渣土运输车辆13辆

依法暂扣车辆行驶证13本

7辆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行驶证已移交东侨城管支队进行处置,剩余6本行驶证(闽J22506、闽J25978、闽J39258、闽J17787、沪EG2159、赣C6588U),我办已要求相关渣土运输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密封、包扎、覆盖,待渣土运输企业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整改到位后,移交市渣土办进行下一步处置。

03

已约谈渣土运输公司3家

宁德市金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市华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剩余渣土运输企业于近期陆续进行行政约谈。

04

执法力度大

目前,我办在近期的整治过程中,共出动执法车辆30辆/次,执法人员108人/次。

三、直击整治现场

本次渣土整治由市渣土办牵头、大门山交警二队及东侨渣土办队员统一行动

8月13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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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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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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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主要环节违法的处罚主要是,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文明工地要求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一款或《防治法》( 2016年版)第74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020年9月1日后,依据《防治法》(2020年版)第111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依据《防治法》(2016版)第74条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0年9月1日后,依照《防治法》(2020年版)第111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款。

6、 运输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7、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4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020年9月1日后,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120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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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建筑垃圾整治行动中

人人成为违法行为的监督者

目前,我们开设的投诉举报方式有

文明宁德随手拍12345

举报电话: 19105039002

我们将通过媒体报道曝光项目企业、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并在省住建厅信用网站予以通报。

来源:东侨新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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