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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霞浦县县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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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0 16: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阳光平台”工作,我县政府于2020年8月3日印发了《霞浦县县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霞政文﹝2020﹞192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9月,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广周宁县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简易招标“阳光平台”运行模式的通知》(宁政办[2018]197号),按此文件精神,我县迅速贯彻落实,建立“阳光平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简易招标工作,推进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解决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领域工程发包方式随意、造价审核不严格、管理监督难、违纪违法现象易多发等问题。2020年6月,宁德市发改委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了《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宁发改法规〔2020〕14号),进一步完善了阳光平台相关规定。按照市里的最新精神,我县结合本县实际对阳光平台相关规定作了相应的调整。

  二、重点内容

  一是“阳光平台”的适用范围,为政府预算管理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援助资金,以及村级组织使用村级集体资金、援助资金建设的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二是进入“阳光平台”的适用标准,主要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是候选投标企业为市级阳光平台相关市直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集中采购的候选投标企业(下称投标企业),我县不再重复进行集中采购。

  四是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规定发包。

  五是县住建、水利、交通等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阳光平台相关活动进行监管,若项目无明确监管部门的,则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

  三、政策法规依据

  主要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和《宁德市市级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暂行规定》(宁发改法规〔2020〕14号)。

  四、落实措施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阳光平台采购发包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五、办事指引

  “阳光平台”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其办事机构挂靠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需到“阳光平台”办理相关事务的,可前往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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