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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宁德分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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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7 21: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社会对各种支付方式的使用和普及,我们的消费支付方式从传统的现金、银行卡转变成现金、银行卡、互联网和移动支付并存的多样化支付工具体系,其中移动支付是目前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那么在交易时只接受银行卡、互联网或者移动支付拒收现金,这样可以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工商银行宁德分行在全辖范围开展“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和商户普及人民币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及使用人民币现金,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人民银行网格化管理要求,按照“谁开户谁负责”和“营业网点2公里以内分区包片”的原则,对营业网点开户客户、代收客户、周边商户开展全方位、持续性的整治拒收现金摸排和宣传活动。

宁德蕉城支行深入社区开展“爱护人民币 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主题宣传活动,工作人员走进超市、药店、快餐店、服装店等商户发放宣传折页,向商户详细讲解拒收人民币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同时现场兑换商户留存的残损人民币,赢得商户对该行服务的认可。

宁德万达支行利用地理位置优势,通过营业网点电子屏投放、电视及自助设备操作界面展示“抵制拒收现金违法行为,净化人民币流通环境”等宣传标语,在柜面摆放相关宣传资料,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周边商户普及人民币基本小知识,不仅增强周边商户自觉守法意识,更提高商户对整治拒收现金行为相关政策的认知。

工商银行宁德分行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营造良好健康的金融环境。

小贴士:2018年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公告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对认定拒收现金拒不整改的行为人民银行依法给予查处。

(作者:范新博)

相关法律法规小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章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七章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主要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第1号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 314号)

《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指引》(银办发 [2018]第147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操作指南(试行)》(银办发[2018]第148号)

《关于印发<拒收现金行为处置程序指引>等材料的通知》(银货金 [2018] 216号)

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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