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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本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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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6 16: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陈薇) 4月13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2020年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已经出炉,4月3日起施行。新政涉及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取政策、放宽楼盘备案申请条件等方面。

变化一 落实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持有三都澳英才卡(包含白金卡和金卡)的宁德市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白金卡持卡人在本市行政区第一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放宽至我市最高额度的4倍,即双职工由60万元放宽至240万元,单职工由35万元放宽至140万元,但可贷额度仍需满足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等条件。

我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正常连续缴存满12个月,但白金卡持卡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放宽至缴存次月,金卡持卡人缩短为6个月。

三都澳英才卡持卡人在我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在外地工作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一年,并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按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变化二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认定

取消“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12%的,工资基数应按12%折后计算”的规定。

过去,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12%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工资基数应按12%折后计算。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精神,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因此取消“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12%的,工资基数应按12%折后计算”的规定。

变化三 调整离婚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离婚,须结清该笔贷款后,非主贷人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之前政策规定,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离婚,非主贷方离婚满6个月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根据省住建厅要求,职工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允许再次受理贷款,为使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我省其他地市政策一致,将贷款政策调整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离婚,须结清该笔贷款后,非主贷人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变化四 放宽偿还购房贷款提取条件

已自行提前还款的,可凭距申请提取日12个月内的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申请提取公积金。

过去,已自行提前还款申请提取的,需提供距申请提取日3个月内的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根据《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逐年冲还贷”业务的批复》,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可凭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还款明细清单办理手工提取手续,为使偿还购房贷款提取的政策一致,已自行提前还款的申请提取的,还款凭证由距申请提取日3个月内放宽至12个月内。

变化五 简化离职提取办理要件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签订离职提取承诺书。已办理离职提取的缴存职工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变化六 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与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共同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打击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将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共同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调整为“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同时,为避免影响正常的购房需求,将已办理住房贷款的情况排除,无须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

变化七 放宽楼盘备案申请条件

此次还修改了《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楼盘备案申请条件和违约违规情况的规定。

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楼盘备案申请条件。《办法》中有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违约违规情况一并取消。同时,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开发企业同意按拟发放公积金贷款总额的5%缴存担保保证金”修改为“在借款人房产预抵押登记期间,开发企业同意作为阶段性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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