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93-2888884
  • 我们自己的论坛-有事您发贴,大家来帮您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865|回复: 0

「重磅」宁德政府牵头教育,市监等7大部门联合整治校外托管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发表于 2021-3-28 19: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磅」宁德政府牵头教育,市监等7大部门联合整治校外托管-1.jpg

3月22日,宁德市教育局明确指示,为稳妥解决双职工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送难”、“看管难” 等问题,结合自2020年11月以来开展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目标,引导和规范管理宁德市校外托管机构。在开展校外托管机构专项调研和调查摸底后,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市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出台了《宁德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等作了比以往更加明确规定。

「重磅」宁德政府牵头教育,市监等7大部门联合整治校外托管-2.jpg

  《意见》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托管服务。未经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的任何机构,不得以教育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托管服务。提供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查和验收的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续。
  此外,《意见》还规定,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接送管理相关制度,要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等,如若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监督管理,我市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各地政府牵头,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公安、消防、卫健、住建等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

「重磅」宁德政府牵头教育,市监等7大部门联合整治校外托管-3.jp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摸底登记造册,安全隐患排查及上报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查处、取缔非法校外托管机构。

「重磅」宁德政府牵头教育,市监等7大部门联合整治校外托管-4.jpg



明确被监管主体
《意见》指出,接下来综合整治和监管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在校外开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休息、看管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合法要求
1.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应当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托管服务。
2.提供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需申报消防审查和验收的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续。
4.校外托管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项目的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合规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托管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办理其他应当办理的审批手续,并将相关证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2.校外托管机构要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必要的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3.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严禁无关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发生针对中小学生的暴力事件。
4.校外托管机构要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看管人员,确保学生在被托管期间有专职人员看管;要对从业人员的背景严格审查,预防和避免发生涉毒、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犯罪事件;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5.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厨房工作人员要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6.校外托管机构应有与托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7.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8.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接送管理相关制度,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确保学生接送途中安全。
9.校外托管机构接送大门不宜设置在主干道,其周边应具备临时接送场所,不得利用主、次干道作为接送车辆停放场地。
10.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切实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接受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校外托管机构不得通过在职教职工等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托管。
11.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托管服务,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整个校外托管行业早已告别了原来那种草莽发展阶段,未来行业的发展,一定是向着合法、合规、专业、创新的方向大步向前。校长们,你们准备好了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593-2888884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 8:00-17:30

客服QQ点击咨询

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11-2015 https://www.ndbb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5 闽ICP备2022015620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