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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新闻网3月30日电 (刘陵雄 郑青)日前,福安市法院依法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福安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福安市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林某某与朋友李某、邹某等人途径福安市湾坞镇一广场时,被害人一方的武某某对邹某进行言语调戏,并故意裸露臀部,引发双方争执扭打,走在后方的林某某见状跑至一家火锅店后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对武某某、何某某进行挥砍,将何某某右手手腕部及背部、何某某胸部及臀部砍伤。
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武某某伤情属轻微伤。事后,林某某向武某某、何某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3000元,并取得谅解。案发后,林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福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有犯罪前科,且持械伤人,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我国法律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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