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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卡流水达3亿 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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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7 11: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德新闻网4月27日电 (李余凤)男子为还欠款,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出借银行卡为不法分子提供网络诈骗钱款结转帮助,涉案银行卡过卡流水达3亿元以上。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据悉,2019年5月间,为办银行贷款,钟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给“玛仔”刷银行流水,共欠“玛仔”手续费3000元。

同年7月9日,钟某某为还欠款,明知“玛仔”使用银行卡系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将自己名下工商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各一张,重新绑定新的电话卡后给“玛仔”使用。

同年10月15日,钟某某应“玛仔”要求一同到浙江台州又办理浙江省台州银行卡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并绑定新的电话卡给“玛仔”使用。期间,为逃避打击,钟某某多次为“玛仔”申请办理异号换卡。

至案发,钟某某为“玛仔”实施网络诈骗钱款结转提供帮助,非法获利3000元。其中钟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与被害人万某某、常某某等人账户有关联,涉案金额40万余元,账户进项金额达3亿余元;钟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与被害人王某某账户有关联,涉案金额2万余元,该账户进项金额为4354万余元。

2020年11月1日,钟某某在古田县锦绣东方家中被抓获。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4张银行卡,涉案银行卡过卡流水达3亿元以上,非法获利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银行卡过卡流水达亿元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钟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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