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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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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0 16: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市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7月1日,我市实施了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行为,推动全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立医院应指定医疗价格管理人员,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设、价格政策落实及培训、组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受理价格投诉及公示等价格管理工作。公立医院应在醒目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布投诉地点、电话,认真受理价格投诉,及时把调查情况或处理意见回复当事人;接受患者的价格咨询、费用查询,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医疗机构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发放问卷等形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今后凡是同一患者,同一天,以同一主诉,在同一家医院就诊的,原则上只能收取一次诊查费;就诊患者在同一大科内需跨专科诊治或病情不明确等情况,医院应通过内部流程会诊解决,不得重复收取患者门诊诊查费;若因不同疾病在不同专科就诊的,按专科收取诊查费。各公立医院要在院内系统软件设置控制功能,避免重复收费。

  三、各公立医院应认真落实市卫计委会议纪要(宁卫会议纪要〔2016〕3号)和宁德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7〕3号)要求,对离休干部、5.12人员、慢病患者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门诊就医的,不允许重复挂号重复收取门诊诊查费。

  四、各公医院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及闽卫医〔2012〕113号文件要求,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精神病等)患者给予一次性开具2-4周的门诊处方用量。

  五、各公立医院临床科室要负责核对患者住院医嘱与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是否相符;在患者出院时,各医疗机构应对其费用清单进行核对审查。没有医嘱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确保病程记录、住院医嘱和费用清单相符。

  六、各公立医院要贯彻落实《宁德市“1+1+X”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宁政办〔2017〕130号)精神,助推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要做好慢性病人的沟通解释工作,引导患者到基层就诊,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和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

  宁德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宁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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