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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三男子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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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0 07: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德新闻网9月29日电 (李延博)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三男子因开设赌场赚取违法所得纷纷落入法网。

据悉,2019年5月至9月间,林某某先后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路某厝后旧房子大厅、西山村等地提供桌椅、赌具,组织参赌人员钱某、朱某、彭某某、程某某等三十余人以捋饼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筹集现金9.6万元作为赌场周转金以支付日常开销。

同年9月至11月间,徐某某筹集9千元周转金入股该赌场。期间,雷某受林某某雇佣,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抽头渔利等,并每日领取200元工资。同年12月30日,古田县公安局在雷某住处查获赌场使用的麻将籽两箱。

2020年2月12日、4月16日,林某某、徐某某分别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27日,雷某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林某某、徐某某分别退出为赌场所备的周转金及违法所得10万元、1万元。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徐某某、雷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林某某、徐某某、雷某有行政处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林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林某某、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林某某、徐某某、雷某已退出为赌场所备的周转金或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某、徐某某、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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